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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3年第33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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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余祥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余祥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3X,,准驾车型:E,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2023年06月01日20时22分,余祥建驾驶车牌号为浙JH72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拱新大道塔水桥卫生室对出路段处,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醉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违法行为人余祥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记12分;余祥建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余祥建实施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对余祥建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处罚的规定,余祥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102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因余祥建实施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余祥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余祥建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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