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天台大队)(2023年第283期) |
|
被告知人:陈建平,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003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建平于2021年11月10日13时16分许驾驶浙J866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天台县金盘路金盘大桥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 陈建平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陈建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2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的处罚。 因陈建平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陈建平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陈建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建平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6月07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