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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27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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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轩崇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200******319,驾驶证: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轩崇智于2023年4月9日19时26分,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德明西路1号前处,实施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轩崇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使用的其他机动车号牌予以收缴。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对使用的其他机动车号牌予以收缴。 因轩崇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5月24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轩崇智户籍登记地通知轩崇智来接受处理,轩崇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轩崇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轩崇智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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