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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261期)
  • 日期: 2023- 06- 02 10: 09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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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潘双双,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3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J,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潘双双于2023年04月09日14时37分,驾驶无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城西街道横湖北路三星美德前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潘双双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因潘双双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05月22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潘双双户籍登记地通知潘双双来接受处理,潘双双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潘双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潘双双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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