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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28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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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江香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029,驾驶证: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江香霞于2023年03月20日17时15分,驾驶防盗号牌为“温岭060533*“的二轮电动车途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老藤岭隧道内路段时,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江香霞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因江香霞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05月23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江香霞户籍登记地通知江香霞来接受处理,江香霞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江香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江香霞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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