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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天台大队)(2023年第25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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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汤卫标,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1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汤卫标于2023年03月27日9时5分许驾驶浙ACP30*的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天高线19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汤卫标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对汤卫标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因汤卫标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汤卫标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汤卫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汤卫标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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