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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3年第25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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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叶剑波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叶剑波,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3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叶剑波于2023年03月09日09时19分许驾驶号牌为浙J2H80*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第一大道海建村路段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头门港新区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叶剑波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叶剑波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记6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叶剑波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对叶剑波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叶剑波作出罚款140元的处罚,记9分。 因违法嫌疑人叶剑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叶剑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叶剑波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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