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动态 > 公示公告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169期)

发布日期:2023-05-04 09: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柯小芬,居民身份号码:332623195******409,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柯小芬于2023年03月03日16时43分,驾驶无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林石线11KM+110M即温岭市箬横镇新建村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柯小芬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给予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因柯小芬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4月10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柯小芬户籍登记地通知前来接受处理,柯小芬仍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前来接受处理,故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柯小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柯小芬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4日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