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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3年第25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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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滕世久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滕世久,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19,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滕世久于2023年03月17日15时22分驾驶号牌为浙JUA0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响石山路38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滕世久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滕世久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滕世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滕世久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滕世久作出收缴浙JUA0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滕世久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收缴浙JUA0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 因滕世久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滕世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滕世久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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