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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24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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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李桂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 ******129,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桂香于2023年03月06日17时14分,驾驶牌号为浙JR2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城东街道交警大队前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桂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因李桂香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5月16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李桂香户籍登记地通知李桂香来接受处理,李桂香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李桂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桂香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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