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3年第458期)
  • 日期: 2023- 12- 07 09: 48
  • 来源: 市公安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

驾驶人郑新敏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郑新敏,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9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郑新敏于2023年10月10日16时07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环城南路吾悦红绿灯路段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郑新敏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郑新敏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郑新敏作出罚款500元;郑新敏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郑新敏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郑新敏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郑新敏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作出罚款1012元的处罚。

因郑新敏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郑新敏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郑新敏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7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