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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三大队)(2023年第44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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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张小龙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张小龙,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200******014,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小龙于2023年09月12日22时00分,驾驶浙BS92S*号小型轿车行至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四甲村村道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蓬街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张小龙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记录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张小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张小龙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因张小龙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蓬街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张小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张小龙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3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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