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3年第43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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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李灵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灵明,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93,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灵明驾驶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于2023年9月14日10时32分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奥特莱斯红绿灯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院桥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通知书、扣留的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车辆记录、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车架号查询记录、李灵明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被查获时的照片以及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车架号拓印件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灵明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李灵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收缴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并予以强制报废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10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浙J905M*的轻型栏板货车并予以强制报废的处罚。 因李灵明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李灵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李灵明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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