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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3年第4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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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代隆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代隆阳,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15,驾驶证发证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代隆阳于2023年09月18日11时20分,驾驶闽BNS29*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黄长路与金带路交叉口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代隆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代隆阳实施驾驶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代隆阳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代隆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代隆阳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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