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3年第41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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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周永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周永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18,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永华于2023年09月04日11时35分,驾驶浙JS016*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京福线1773公里110米处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扣留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周永华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浙JS016G轻型栏板货车的车辆信息核查记录、浙JS016*轻型栏板货车的车架号拓印件等证据证实。 周永华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周永华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2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 因周永华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周永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周永华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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