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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2023年第5期
  • 日期: 2023- 10- 17 11: 13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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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潘更鑫,在2023年0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潘更鑫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我大队拟对潘更鑫作出公告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关于拟对 潘更鑫 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编号:335401370000184号

被告知人:潘更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2717,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驾驶人潘更鑫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潘更鑫于2023年07月31日18时20分驾驶浙BZ2S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1522常台高速天台收费站路段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车辆信息核查记录、公安网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现经查明潘更鑫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因潘更鑫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潘更鑫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潘更鑫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告知人: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联系电话:(0576)89352029  89352036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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