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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三大队)(2023年第410期)
  • 日期: 2023- 10- 17 11: 07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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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梁同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梁同军,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811,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梁同军于2023年09月05日15时14分许,驾驶浙J86BV*轻型栏板货车途经路桥区桐屿街道桐东线与桐方线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梁同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梁同军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梁同军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拟记1分。

因梁同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梁同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梁同军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梁同军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于本公告结束后五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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