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四大队)(2022年第578期) |
|||
|
|||
违法嫌疑人刘保法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刘保法,身份证号码:332601196******13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E。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刘保法于2018年11月27日11时34分驾驶牌号为浙J7C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聚海大道与蓬北大道路口处,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刘保法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收缴并强制报废牌号为浙J7C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拟对刘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刘保法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嫌疑人刘保法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刘保法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违法嫌疑人刘保法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刘保法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刘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共罚款570元的处罚。 因违法嫌疑人刘保法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我局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保法未提出申辩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刘保法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刘保法应在被告知五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09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