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四大队)(2022年第57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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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黄明仲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黄明仲,身份证号码:511021196******49X,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D。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黄明仲于2019年11月06日16时32分驾驶牌号为浙J9Y6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聚海大道与东方大道路口处,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黄明仲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收缴并强制报废牌号为浙J9Y6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对黄明仲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黄明仲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违法嫌疑人黄明仲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我局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黄明仲未提出申辩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黄明仲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黄明仲应在被告知五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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