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2年第22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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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林得福,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7******570,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林得福于2022年1月27日19时45分,驾驶驾驶牌号为温岭72765*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牧横路民和购物中心前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血液中乙醇含量:261mg/100ml)(根据国标GB19522-2010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物证检验报告、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林得福实施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因林得福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林得福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得福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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