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2年第13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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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林国雄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林国雄 ,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516,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林国雄于2021年12月27日16时30分驾驶浙JE816*的小型轿车,途经学院路与东平路红绿灯时,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林国雄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林国雄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林国雄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因林国雄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林国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国雄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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