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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2年第664期)

发布日期:2022-11-24 08: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郑永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93,驾驶证发证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郑永辉于2022年10月10日22时15分,驾驶牌号为浙D8D2Y2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温岭市城西街道下岙村路段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卡口照片、驾驶证被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打印件、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郑永辉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

因郑永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2年11月2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郑永辉户籍登记地通知郑永辉来接受处理,郑永辉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郑永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郑永辉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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