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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一大队)(2022年第662期)

发布日期:2022-11-22 15: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魏灿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魏灿,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15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魏灿于2022年9月27日20时3分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新德路与新宏西路交叉口处,实施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饮酒驾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魏灿实施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魏灿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因魏灿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魏灿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魏灿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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