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良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临海大队)(2020年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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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江良,机动车驾驶证号码:421123199******83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江良,于2020年6月7日20时55分驾驶鄂JMN3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浙江省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北洋七路鼎盛商务宾馆门前路段时,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鄂JMN36*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车辆信息核查结果、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以及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江良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江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办》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因江良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江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江良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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