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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周欠撑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临海大队)(2020年第20期)

发布日期:2020-09-15 17: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周欠撑,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32621197******130,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欠撑于2020年05月06日19时33分驾驶浙JA2B0*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临海市上盘镇西大路台州银行路段处时,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75mg/100ml)驾驶机动车、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JA2B0*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车辆信息核查结果、周欠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以及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周欠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周欠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周欠撑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单位拟收缴浙JA2B0*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并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因周欠撑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周欠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周欠撑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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