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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16: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ZJJC07-2020-0003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公办【2020】129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业场所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场所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台州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18日

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行业场所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自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监管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行业场所包括旅馆业、娱乐场所、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回收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行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全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本地区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全市各派出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内治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遵循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邮政、卫健、文化、银监、住建、行政执法、人力社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场所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全市行业场所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等级化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确保规范经营。

二、等级评定

第六条  等级化管理实行积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评定,每家场所预设基本分100分,满分120分。每次检查通过加减分以实际得分来体现。以年为积分等级评定周期,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将全市行业场所等级评定分A、B、C、D四个等级,实行“量化考核、分级管理”,按照检查得分确定行业场所管理等级。100分以上为A级,85分以上不满100分为B级,70分以上不满85分为C级,不满70分为D级。

A级场所:经营环境很好,经营秩序非常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硬件设施符合规定,无安全隐患,无违规问题。

B级场所:经营环境良好,经营秩序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硬件设施符合规定,无安全隐患,无突出违规问题。

C级场所:经营环境一般,经营秩序基本正常,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硬件设施基本符合规定,存在违规问题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整改。

D级场所:经营环境、经营秩序较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多次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及时整改,属重点整治对象。

第七条 场所包括新开张的场所未定级前按B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行业场所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先予处罚,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扣分。行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等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加分。行业场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扣分的,计入行业场所从业单位。

三、评分事项和标准

第九条 旅业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减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分:

1.旅馆前台登记人员统一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并熟练掌握“四实”登记制度,相关人员安全业务知识及时更新,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旅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换证手续的,扣1分;

3.旅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半年进行一次的,扣1分;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没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扣1分。

4.旅馆未按规定登记旅住宿客的身份信息,未登记住宿的,每人次扣2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或“一证多人”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要求登记访客身份信息的,每人次扣0.5分。

5.人脸识别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扣1分。

6.旅馆经营单位内部(前台大厅、客房、宿夜包间、大厅等部位)未放置“严禁黄、赌、毒”与“严禁未登入住”警示标志的,扣1分。警示标志由各县(市、区)局统一样式或标语,由经营单位自行制作。

7.未按规定安装、正常使用监控设备的,扣2分;监控录像保存未达30日的,扣2分。

8.50间客房以上旅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并开展“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50间客房以下旅馆对“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未召开会议或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扣1分。

9.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等消防设备的,扣2分;旅馆业消防设施没有定期维护保养的,扣1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或堆放杂物的,扣1分。

10.旅馆前台登记电脑、扫描仪、二代证阅读机具、人脸识别设备、相关信息传输设备、线路等发生故障后导致无法录入或传输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旅馆未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联系维修公司的,扣1分(业主已报告有记录的不扣分)。

11.发现旅馆内有发卡招嫖的,每次扣2分。

12.旅馆内因管理不到位发生治安案件的,每起扣3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分。

13.旅馆业主或负责人未及时落实公安机关具体措施或通知要求的,扣2分。

14.被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对照本办法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二)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加分:

1.旅馆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加1分。

2.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的,每起加3分。

3.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每起加5分。

4.旅馆协助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的,加5分。

第十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减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分:

1. 硬件设施

(1)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硬件设置的,扣2分。

(2)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营业大厅(大堂)、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主要通道、从业人员信息考勤点、收款台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未安装或安装不到位的,扣2分。

(3)娱乐场所应将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及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悬挂、摆放于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配备娱乐场所信息系统,未配备的扣2分;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或故障未及时报备的,发现一次扣0.5分。

(5)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发现问题每次扣2分。

(6)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按照标准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7)歌舞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安检设备,因安检不到位或保安未履行安检职责的,每起扣2分。

2.场所管理

(1)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艺名、从业岗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如实登记从业人员从业经历及其它个人信息,未登记的每发现1人扣1分。

(2)未落实营业日志登记、工作人员信息上传制度、巡查制度等,扣1分。

(3)营业日志应当留存 60日备查,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4)娱乐场所证照应当按规定时限内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扣2分。

(5)歌舞娱乐场所因管理不到位发生治安案件的,每起扣3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分。

(6)被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检查暗访通报的,对照本办法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二)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加分:

1.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查处治安案件的,每起加 3分;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人员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每起加1分。

2.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破获刑事案件的,每起加 5分。

3.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名逃犯的,加5分。

第十一条  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回收业(以下统称行业场所)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减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分:

1.行业场所未按公安机关要求采录相关信息或信息采录不全、不清、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2.行业场所信息采集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报送信息,未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联系维修公司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3.行业场所内因管理不到位,发生治安案件的,每起扣3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分。

4.行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换证手续的,扣2分。

5.行业场所被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暗访检查通报的,加倍扣分。

6.典当、废旧回收业收当赃物等禁收物品等的,每次扣10分。

(二)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加分:

1.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查处治安案件的,每起加 3分。

2.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破获刑事案件的,每起加 5分。

3.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每个加5分;

四、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开展评定场所积分并确定场所首次等级,及时掌握场所等级实行动态升降和民警落实检查情况。场所日常管理积分由治安要素管控平台自动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  积分等级情况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A级场所,按积分从上往下选取,作为向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评优评先推荐的先决条件。

第十五条  派出所按照不同等级对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

(一)等级场所的治安管理。A级每季度检查1次;B级每月检查1次;C级每月检查2次,并组织教育培训。

(二)D级场所由派出所监督业主自行开展歇业学习整改1-10天,整改完毕后,纳入C级管理。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三)场所等级化管理每年评定一次,根据每次检查得分。日常治安检查不包含节假日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的临时检查。

(四)场所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场所应当自行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警示学习教育不少于1天;场所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场所应当自行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警示学习教育不少于2天。警示教育视频图文资料需上报公安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计入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检查次数: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抽查考核;

(二)因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开展的检查;

(三)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的明察暗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实行一票否决,直接降为D级。

(一)场所从业人员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因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三)被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问题并考核扣分的。

(四)其他予以一票否决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场所对派出所民警加(扣)分不服提出申诉的,由该治安部门另外指派民警进行复核,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确定,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局治安支队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落实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进行指导,对积分在85分以下分的场所每半年抽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治安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区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督导派出所对行业场所开展检查,审核认定加分情形,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行业场所积分等级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派出所负责召开辖区行业场所负责人工作会议,开展等级化管理检查、扣分以及加分情形的初审工作,将扣分项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实施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通过治安要素管控平台统一建立民警检查场所积分工作台账,派出所民警对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后,在治安要素管控平台端填写《场所治安管理积分表》,注明加、扣原因及分值,并由被检查场所负责人和检查民警共同确认,上传后进行统计。

除派出所对场所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加(扣)分外,对场所的其他加(扣)分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实施。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场所有应扣分情形的,直接在治安要素管控平台中扣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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