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0年第46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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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仲要伟,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512,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仲要伟于2010年09月19日12时10分许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市黄岩区城新线(城关至新前)高速立交桥下,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交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单、仲要伟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仲要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仲要伟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仲要伟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是23.8mg/100ml)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罚款900元的处罚。因仲要伟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仲要伟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仲要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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