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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0年第465期)

发布日期:2020-10-29 16: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郑友兵,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77,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郑友兵于2011年11月21日12时37分许驾驶浙JJP2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市黄岩区二环东路朱砂街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酒精检测:20mg/100ml)、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交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单、郑友兵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郑友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郑友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郑友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500元并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处罚,二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因郑友兵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郑友兵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郑友兵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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