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临海大队)(2020年第7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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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李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39,驾驶证发证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A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雨于2017年06月02日20时08分,饮酒后(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68mg/100ml)驾驶苏C2W7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Y27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临海市马上线12公里100米处时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苏C2W755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苏CY27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核查结果、李雨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核记录以及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李雨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李雨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李雨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李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李雨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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